香港首以“发表煽动文字”罪名抓捕

香港国安警察今(6日)早上门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指他近月多次发表煽动言论,引起市民对政府的不满和民间之间的不满。这是港府回归后首次以是项条例作出拘捕。谭得志被捕时在网上平台表示,这就是以言入罪,但“要我收声,我仲大声”。

网上号召今午在九龙进行“没有选举日”游行,抗议港府推迟原订今天举行的立法会选举,别名“快必”的谭得志多次在网上表示,自己会在区内“巡回游走”来“拉票”,亦举办活动鼓励市民当日到该区来回行街、购物和吃东西。警方没有表明选择今天拘捕谭得志,是否与行动有关,但负责拘捕的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高级警司李桂华简介拘捕行动后,再次呼吁市民不要参与今午的非法集结活动,以免传播疫情及以身试法。

事有凑巧,身兼英国国会跨党派香港小组副主席的工党议员柴萍恩(Sarah Champion)4日在网上平台Labourlist撰文,批评港府拘捕支持民主人士,做法令人忧虑,亦反映北京日益收紧管治造成的威胁,强调不会容忍这些霸凌行为,而北京这令人发指的行动,只会推动英国国会支持香港民主的使命。

李桂华在拘捕行动记者会上指出,谭得志在6月至8月的“限聚令”期间,在各区摆设29次街站,以举办防疫讲座为名,实质上是发表煽动内容,引起市民对港府的憎恶和藐视,以及民间社会之间的不满,故此以他涉嫌触犯香港法例二百章《刑事罪行条例》第十条将他拘捕。

他承认,因应港区国安法成立的警队国安处,初期是循是否有人违反国安法第21条的煽动分裂国家罪调查谭得志的言行,但其后与律政司商量后,认为以香港现行法例中的发表煽动文字去处理较为适合,以致是次行动由国安处人员,而非警队其他人员到谭的家中拘捕他。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发表煽动文字的最高刑罚,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五千港元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但若以港区国安法的21条起诉,一经定罪,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虽然李桂华声称是因为谭得志在6月至8月的煽动言论将他拘捕,但谭被警方以手镣反锁带走时,向在场人士高呼:“国安处,3月至7月因为言论拉我。”

现年47岁的谭得志,其被捕消息先由他的脸书发出,声言“9月6日没有选举日变国安处上门拘捕日!无得拉票添!”帖文更透露,他会被带往大埔警署。

谭得志被捕并非首次,最近一次是在7月17日以“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被捕,并迅即于粉岭裁判法院提堂,获保释出外,以便本月25日再审讯。他当时表示,至少有七罪被控在身,但强调会继续抗争,不惧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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